八面来风 发表于 2008-5-27 08:19:07

向灾区捐款可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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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芳 通讯员 吴忠伟) 四川省汶川发生强烈地震之后,我市机关、团体、企业和广大市民爱心涌动,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重建。记者为此走访市地税局,采访了关于企业和个人捐赠涉税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具体扣除比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向四川灾区的捐赠,可以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据实扣除后计征企业所得税,例如:马鞍山某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捐给灾区的钱物合计3万元整,年终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3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30×12%=3.6万元,该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的3万元捐赠不超过捐赠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有所不同,即捐赠渠道不同,扣除比例有全额扣除和按比例扣除两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等用于抗震救灾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等进行抗震救灾的捐赠,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个人申报税款时,只能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提醒捐赠者,不论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捐赠,都要注意索要捐款凭证,持凭证才可申请税前扣除。职工所在单位统一收取职工捐款后捐赠,职工个人不能一一取得票据的,可由接受捐赠的部门开具汇总票据,单位持汇总票据和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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