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有保障
本报记者 吴天祥 通讯员 杜绍林家住雨山街道十二社区61岁的章季英老人,如今笑得更开心了。因为前不久,她和她儿子、孙子都办理了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亲人都有了医疗保障。“我自己交200块,儿子是残疾交60块,孙子是低保只交20块,一家三代人只交280块,我们全家都有医保,一天不到8毛钱啊!”说到这里,老太太一副满意的神态。
2006年初,我市将“建立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列为当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相关部门在调查测算和总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地成功做法,拟定了相关办法,经市政府审定通过,于当年8月8日正式出台。通过此办法,我市将城镇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重症残疾人员三类群体纳入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范围。针对上述群体不同医疗需求,采取了三种缴费标准,即:在校学生每年每人8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120元,其他城镇居民240元。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照参保人员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给予补助。为体现政府对社会困难群体的关心,市级财政还对低保、重症残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对职工供养亲属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报销。在参保方式上,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属学校负责参保,其他居民由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参保。在待遇支付上,对参保居民住院或大病门诊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部分采取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进行报销。基金支付最高比例为80%,最低为50%。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年1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5万元。针对在校学生意外伤害现象较多的实际,我市还设置了在校学生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及死亡的支付项目。在管理模式上,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一样实行持卡就医。
这项制度从当年12月1日起顺利启动实施,并得到了国家劳动保障部的充分肯定,被列入国家79个试点城市之一。制度正式实施以来,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进一步加强,老百姓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受到普遍好评。在2008年度参保工作中,我市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真正将医疗保障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同时,出台有关政策,提高参保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在我市原先21种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将白塞氏病、干燥综合症等10种门诊治疗周期长、反复发作、组织器官损害严重的疾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补助范围。同时,提高了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等3个门诊规定病种以及患两种规定病种的基金支付限额,幅度最高达到250%,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使参保人员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截至今年6月初,已参保人数达27万人,占目标任务28万的98.57%。今年1至5月份,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总费用为1070万元,基本医疗费用927万元,基金支付419万元。其中,支付住院就医费用386万元,学生意外伤害费用8万元,门诊慢性病费用25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困难城镇居民医疗待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