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交警进一步规范自身交通行为
本报讯(记者 王甚恺 通讯员 张平) 为切实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市交警支队从即日起推出规范全市交警系统全体民警、协管员、职工和聘用人员自身交通行为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市交警系统自身的交通行为。在管理措施中,交警支队要求全体民警、协管员、职工和聘用人员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论是工作与非工作时间,不论是驾驶警用车辆与自家车辆,不论是在本市与外出,都要自觉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为,特别是要养成驾车系好安全带的习惯,严禁酒后驾车,并再次重申:不得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未年检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停车、闯红灯、打电话、吸烟,驾驶或乘坐摩托车不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带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有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协管员、职工和聘用人员,一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扣分处理,并按照支队《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奖惩兑现;被媒体曝光或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其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离岗培训,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该支队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警务督察组采取不定期、不定时的方式,深入各大队路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支队民警、协管员、职工和聘用人员自身交通行为不规范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权责一致、责任明确,问责有人、赏罚分明,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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