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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递
发表于 2008-9-12 08:48:53
防空警报试鸣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的规定,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做好军事斗争的准备,防患于未然,市政府决定2008年9月18日上午9时至9时30分对全市(含当涂县)防空警报器进行试鸣。
这次试鸣属于正常的防空警报试鸣,请广大市民听到警报声后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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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报试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