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递 发表于 2008-11-28 09:52:04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轻购房人契税负担。由财政在购房面积一定范围内给予购房人应缴纳契税一半的补贴。具体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0.5%;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1%。
      凡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住房,契税由财政全额补贴。
      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不享受以上政策;二手房购房时间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二、搞活二手房市场。个人出售购买超过两年的住房,应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全额补贴,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的补贴一半。
      购房时间以购房完税时间为准。
      三、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妇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由20万元调整为26万元,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金额由14万元调整为18万元。
      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允许比照前次条件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未婚子女首次购买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使用其父母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四、调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住宅价格在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计缴;非住宅价格在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缴。
      五、适度延缓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缴时间。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劳保统筹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可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六、调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供地的时间和供地量计征。
      七、调整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方式。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支付条件,对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首期支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八、完善商品房预售和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材料。在购房人办理抵押贷款或交清购房款时,开发企业应解除土地抵押。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九、加大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支持力度。
      十、规范涉房收费和商品房价格行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涉房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切实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严格监督开发企业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
      十一、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服务,相互衔接,实行联动,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调控力度。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建设、财政、规划、房产、土地、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月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研究监测,加强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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