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惠民促就业———解读我市稳定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给予社保、就业创业、特别培训补贴……”3月23日下午举行的稳定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市新近出台的十项劳动保障方面的利好政策。这些政策将在稳定就业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困难企业可减、缓缴纳社保费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逐步加深,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此次我市拿出了实实在在的政策为困难企业减负:
2009年内,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不影响个人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我市对企业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浮。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目前的8%降至6.5%;失业保险费率由目前的2%降至1.5%;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0.5%—2.5%)基础上下调30%;生育保险费率由目前的0.8%降至0.7%。
对于2009年我市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仍要按照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值得一提的是,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将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企业采取轮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做到不裁员、少裁员,同时又没有缓缴社会保险费,将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中的一项。这些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出,时限不超过6个月,其中,社保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月150元、200元。
据介绍,我市将于4月1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集中确定困难企业名单,困难企业认定的重点是我市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有改制企业,这类企业及其他企业需要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方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即: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困难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多项补贴鼓励就业、创业
对于城乡有就业、创业方面需求的群体,如返乡创业农民、创业大学生、“零转移农户”、“零就业家庭”等,我市也有期限为6个月的相关政策补贴扶持:
对于农民工当年返乡创业,吸纳一定数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户企业1—3万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企业当年吸纳“零转移农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2008年以后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接受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了创业、就业补贴外,我市还对困难企业现阶段暂时分流且发放生活费达6个月以上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相应补贴。
企业降薪、裁员需协商
在给企业减负的同时,新出台的政策还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护。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企业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方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型裁员,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难以筹措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双方意见一致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吴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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