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乱三国 发表于 2008-3-10 12:35:18

国家电监委就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就安徽省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安徽省境内新建发电机组应在启动验收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发电业务许可申请,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营。对于已经投入运营的存量发电企业,其中总装机2.5万千瓦(含)以上的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许可申请;总装机6000千瓦(含)至2.5万千瓦的应当在2008年11月底之前提出许可申请;总装机在6000千瓦以下的存量发电企业,应在2008年底之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
      二、凡是承担电力设施安装、检修和试验业务的企业,均应当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许可证,方可经营相应业务。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三、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招标等工程管理环节严格执行许可制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招标的前置条件,不得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施工企业承担,并不得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设置“二次许可”。
      四、所有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维护等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五、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电监会6号、9号、15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采取以下监管办法:
      1.对不执行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制度,逾期未申办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公开通报;没收企业非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建议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无证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以及对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施工作业、警告、罚款等处理办法。
      3.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电力承装、承修、承试工程应按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公开招标,把具备相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必备条件予以规定,无证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业务。对在招投标等工程管理环节未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用户电力工程必须交由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承担,否则供电企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送电手续。
      4.对用户管理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维护等作业的人员,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注册,否则,许可机关将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若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若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报程序
      华东电监局资质管理中心下设安徽办证厅,负责受理安徽省境内的电力业务许可工作:
      1.在皖中央发电企业通过集团公司向国家电监会资质管理中心提出发电业务许可申请。安徽其它发电企业向安徽办证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后报华东电监局批准发证。其中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机组由华东电监局报国家电监会审批发证。
      2.安徽境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向安徽办证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后报华东电监局批准发证。
      3.进网作业电工考核认证,委托经评估合格的《安徽省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中心》及其分中心办理。
      华东电监局安徽办证厅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415号,电话:0551-3604294、3604076、3604070。

来源 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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