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递 发表于 2010-7-27 12:46:26

血防区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血防义务

根据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血防区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血防义务有:
    一、村(居)民委员会的义务
    1.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
    2.对在有钉螺地带设立的警示标志,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保护。
    二、其他有关组织、单位的义务
    1.血防区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4.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杀灭钉螺。
    5.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6.建设单位在血防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公民的义务
    1.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杀灭钉螺。
    2.禁止在血防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3.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
    4.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5.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的警示标志。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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