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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首次登记公告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权利人第一次就某宗不动产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登记机构经初步审核后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蒲港分中心2026年8月31日发布的这批公告,正是针对和县白桥镇、姥桥镇七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作出的程序性公示。
公示期与异议方式
公告明确的异议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即2026年9月20日之前。异议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地址在郑蒲港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此后再想推翻登记结论难度会明显增大。
村民如何判断与应对
对马鞍山农村居民而言,宅基地首次登记关系到土地和房屋权属的最终确认。如果认为自己与公告中的宗地存在相邻、权属或面积上的利害关系,应在公示期内核对公告原文所列的坐落、面积等信息,及时准备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不要只停留在口头反映或私下沟通。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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