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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 哪些行政法规的引用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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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4 09: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次配套法规清理的来龙去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保证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在法典施行前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与法典同日施行。清理结果是修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3部行政法规。
修改与废止分别怎么理解
修改部分的逻辑很直接:原来行政法规引用的法律如果在8月15日废止,引用名称就统一改为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与法典不一致的,依照法典相应调整,涉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废止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理由是适应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对马鞍山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而言,这一决定的意义在于核对依据:2026年8月15日之后,涉及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监测等事项,应查修改后的条文和生态环境法典,而不是沿用旧表述;与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相关的原条例已不再施行。和县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均已转发该决定,可作为本地确认渠道。
信息来源: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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