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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是什么:马鞍山居民需了解的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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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5 16: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继承登记时,可经初步查验后对拟登记事项予以公告;第十七条规定了公告的发布程序。本次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针对新诚小区一处房产发布的公告,正是这一法定程序的具体执行。
公告期内公众能做什么
公告的核心作用是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任何认为该继承登记可能影响自身权利的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指定窗口。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异议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仅口头或电话反映不构成法定异议程序。
对马鞍山居民的提示
此类公告由登记机构在政务渠道公开发布,涉及具体房产坐落、权利人和申请人信息。与相关房产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应留意公告中载明的期限、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在期限内依法行使权利;普通居民也可通过这类公示了解身边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程序。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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