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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后如何申请作废与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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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7 09: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重要凭证。生活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证书遗失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提供了明确的处理路径,即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并通过登报或公示方式声明原证书作废。
以马鞍山市为例,2026年8月27日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发布了一则此类声明:声明人张帆因保管不善遗失皖(2023)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07412号不动产权证书,依据上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补发,并声明原证书作废。这类公示由登记机构统一发布,具有向社会告知的效力。
对普通居民而言,遇到证书遗失时,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补发流程,一般包括提出补发申请、公示声明原证书作废、审核后颁发新证等环节。公示的意义在于给可能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机会,避免原证书被他人冒用。
看到此类公示的居民,如与公示证书存在权利利害关系,可在公示期内向登记部门反映;如仅为普通读者,则可将其作为了解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的实例。证书遗失后及时申请补发并声明作废,是保护自身不动产权利的有效做法。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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