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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无证流动摊贩不再“随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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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08: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110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同样类型的违章,城管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标准却不一样。执法人员到底可以按什么标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没有约束?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获悉,该局正着手对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到今天为止,面向该局内部的细化参考标准征求意见即告结束。而合肥市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于今年7月正式实施。

  据悉,本着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合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对含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标准》(讨论稿)。在这个初步方案中,对以往114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其中,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按以往的处罚标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等。在细化以后就改成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罚款;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

  而针对“在市区内流动无照商贩经营活动”,以往的处罚依据只是从范围和金额上作了粗放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细化后,则从每个细节进行了规定,不但细化到每个违规行为,还有具体的面积、金额等量化标准:“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至600元罚款;占地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处以600至1200元罚款;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至2000元罚款。”(记者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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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0: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的!
这样才向合肥吗?
2008到了,合肥的市容一定要搞的好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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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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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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