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撞了不白撞。”经过4年的等待,6月17日上午,安徽全椒县马厂镇青年吴华林坐着轮椅在其妻子的陪同下来到北京一中院听候宣判。法院宣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吴华林医疗费、误工费等808654元,其中包括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记者昨天从吴华林的代理律师金占良处获悉,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从安徽赴京做服装生意的吴华林在北京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去军事博物馆。当他购票进入车站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下站台,被地铁1601次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2004年10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作出的《9·29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吴某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的意外事故。”2007年4月23日,吴华林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吴华林经抢救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为此他将地铁公司告上北京西城法院,索赔总计150万元。经过一审、上诉、申诉后,2006年12月20日,此案被北京一中院发回西城法院重审。西城法院酌定地铁运营公司按照吴华林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进行赔偿。一审判决后,地铁运营公司提起上诉。
2008年6月17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一种,地铁公司应当对因地铁在运营中发生的致人损害的后果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北京一中院维持了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此,地铁公司表示将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