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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间挑拣乘客视为拒载,驾驶员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多种情况驾驶员可终止服务……《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集民意。
运营期挑拣乘客视为拒载
驾驶员拒载认定有了明确“说法”,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或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及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均可认定为拒载。
征求意见稿为维护乘客利益规定,乘客在遇到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因驾驶员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等情形时,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乘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投诉时应提供所乘出租车牌号、乘车票据、起止地点、行驶路线、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证据资料。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相关机构受理后,可将计价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送相关机构进行检定确认,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乘客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者承担。
6种情形驾驶员可“终止服务”
遇到哪些情况驾驶员可谢绝或者终止服务?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携带超出车辆后厢容积物品,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或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及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等6种情况时,驾驶员可以终止服务。
此外,乘客若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或损坏车内设施、设备等,出租汽车驾驶员也可拒绝或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运费,乘客应按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乘客污损车内设施应赔偿。另外,乘客夜间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乘客随同到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陈蕊、赵丹、陈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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