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日前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印发各地执行。《办法》首次确定了十种污染须“挂牌督办”、七种污染须“区域限批”等。
《办法》规定了十种情形可以由省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包括: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批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屡查屡犯和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区域性连片污染案件;未能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的环境违法案件;造成生态环境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跨区域、流域长期不能得到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七种情形可以实施“区域限批”,其中4种情况可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的区域;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烟气脱硫项目以及其它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区域。
另外3种情况,将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恢复以外的建设项目。包括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区域;造成连片污染且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区域。(杨蕾、项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