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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没有“上折子” 信用社十年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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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08: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968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信用社为方便储户存款,派出工作人员上门揽储。工作人员收取储户存款后,将收取的存款金额及时记入储户所持有的存折上,并签字或盖章,俗称“上折子”。当储户存折不在身边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即向储户出具“收条”,待下次收款时,凭储户持有的“收条”为储户补上折子,收回“收条”。

  10年前,宣城市宣州区市民徐某在一家信用社存储了1万元,当时是工作人员上门揽储的,徐某因为存折不在身上,该信用社人员就打了一张存款的收条。可是,令徐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信用社竟然以该笔款项没有“上折子”为由,10年不予兑付本息。无奈之下,徐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该信用社返还其储蓄存款10000元及其利息。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储蓄关系成立,信用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支付徐某活期存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

  1997年10月17日下午,该信用社两名工作人员在徐某处收取款项10000元,因徐某的活期存折不在身边,即向徐某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九洲市场徐×户壹万元整。收款人:陈某、高某(某信用社)。”2000年5月,徐某发现陈某、高某出具的10000元“收条”未“上折子”,即将“收条”交给其妻子,要求信用社补“上折子”。信用社认为要核查陈某、高某是否将徐某所称的10000元款项入该社财务账后,才能决定是否能补“上折子”。后徐某及妻子多次向信用社询问核查结果,信用社一直未明确答复。10年中经多次协调也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高某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出具收款据收取徐某现金10000元的行为属于履行信用社的职务行为,是徐某要求信用社补“上折子”的凭证,而补“上折子”仅是信用社对储户已认可存入该机构人民币金额等事项记载的后续手续。徐某与信用社之间就10000元款项已形成活期储蓄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虽然信用社收取徐某10000元的储蓄款后至今未能补“上折子”,但该事实并不能改变诉争双方已形成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徐某有权凭信用社工作人员出具的诉争10000元收款据要求信用社支取该款本金及利息,信用社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本息。目前,该信用社已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补“上折子”仅是信用社对储户已认可存入该机构人民币金额等事项记载的后续手续,不能改变诉双方已形成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信用社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本息。(王虹 慕继平 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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