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见过卖菜人强行将秤搭售给买菜人吗?然而,这样的事在电力行业是“正常”的,因为供电公司的“秤”——电表均由消费者“埋单”。针对消费者眼中的一些电力“霸王条款”,省消费者协会日前联手省律师协会给现行电力法律法规“挑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消协和全国律协,最后送达立法机构,借目前全国清理法规的东风,推动电力法律法规的修改。
电力条款很多“过时”
省消协秘书长张纯告诉记者,今年四五月,省消协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显示,大家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便是电力行业的“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令省消协人士吃惊的是,目前电力服务执行的法规条例主要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而它们均颁布于1996年,目前已明显脱离实际,这些法规条例中所提到的“电力管理部门”早已改为电力企业,例如原先的电力局、供电局早已改为电力公司和供电公司,而目前所有电力法规条款都沿用“电力管理部门”这样的过时词汇。此外,许多电力法规条例违反了现有法律,却一直靠着惯性在实施,成为消费者眼中的“霸王条款”。消协律协决定联手
省消协有关人士指出,面对电力“霸王条款”,许多消费者习以为常,听之任之,没有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另有一些消费者向供电企业主张权利却得不到解决,寻求法律途径又怕麻烦,长此以往只得忍气吞声。
“没有法律武器作后盾,向‘霸王条款’叫板往往很难奏效”,省消协决定代表所有电力消费者向电力行业的“霸王条款”叫板,同时与省律协联手,共同为电力用户寻求强有力的法律武器。10月11日,省消协和省律协召开“电力行业法律法规专题研讨会”,共同探讨如何对付电力“霸王条款”。会后,省律协将召集全省律师给电力法规条款“挑刺”,并对相关法规条例提出修改意见。
最近,省消协还将牵头开一次“圆桌会议”,让消费者代表、供电企业负责人、政府官员、知名律师、消费维权专家共同讨论电力“霸王条款”的修改。
据了解,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省消协和省律协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中消协和全国律协,最终送达立法机构,从而推动电力法律法规的修改。
电力“霸王条款”知多少?
电力行业“霸王条款”究竟有多少?10月11日,省消协和省律协召开会议,揪出一批电力“霸王条款”,并商讨修改意见。两家单位近期还将更广泛地征集电力“霸王条款”。电表由消费者“埋单”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规定,消费者要自掏腰包安装电表,并且电表要由供电企业负责校验。
然而,省消协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消费者都认为作为计量仪器的电表应由供电企业付费,他们认为,如果电表由消费者付费,所有权应归消费者,在消费者搬家之时,供电企业理应提供移表服务或退回电表价款或负责安装新的电表。
对于电表要由供电企业负责校验这一规定,部分消费者也提出异议,认为隶属于供电企业的检验机构无论其资质多高,但其身份并非第三方,消费者就有理由予以质疑。有消费者还指出,当消费者提出电表校验要求时,供电企业应允许消费者选择法定第三方计量部门对电表校验,以确保公正性。违约责任不对等
供电企业在电费缴费通知单后面有这样的告知:请务必于某日前结清电费。但是当用户在指定时间内到联网银行去缴费时却常被告知无法缴纳,耗时耗力。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供电企业是否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省消协和省律协发现,消费者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对用电方的违约责任有着详细的规定,可对于供电企业的违约行为和赔偿责任等却只字未提。
省消协和省律协有关人士称,供用电合同双方是责任义务平等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目前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用电合同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违约金有点离谱
供用电合同中规定:“用电人未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告,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省律协有关人士称,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规定早已经过时。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已取消了法定违约金,目前各行业违约金标准参照银行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至每日万分之五,而供电企业规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显然大大高于银行的违约金。有关人士称,如果银行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银行违约金收取标准。索赔时限太苛刻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省律协有关人士称,这一条款过于苛刻,远远低于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索赔时限,许多消费者因实际情况而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投诉。(何雪峰)
“霸王条款”的表现
可分为五类: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