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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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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08: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941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技术员,已经多次与这家公司签订过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该公司工作尚不满十年。今年8月,当我们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答应,说我在该公司工作不满十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想问问:我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读者 华某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九十七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上述情形,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与该公司已经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袁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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