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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熟人”获刑罚 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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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09: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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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盗窃“熟人”的姜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初,被告人姜某到滁州找其表弟,因其表弟经营的公司与滁州联邦物流公司办公地点相邻,姜某在滁州期间经常到该物流公司玩,与该公司员工陈某处得很熟。5月14日晚,陈某外出有事,遂委托姜某看管公司,姜某乘陈某离开期间,用力拽开办公桌的抽屉,将抽屉内现金2.8万元盗走,后被其挥霍。案发后姜某退赃款2.8万元。法院根据其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范勇 赵士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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