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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原三鹿董事长田文华最高可获无期 最高死刑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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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08: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75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特派记者 谢飞君 河北石家庄报道
昨天,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原三鹿集团负责人田文华将于12月31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如果情况属实,之前媒体广泛报道的“田文华最高可获判死刑”的消息就不成立。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前传言田文华最高可处死刑,记者了解到这是对涉及《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刑罚。根据该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则是,单位犯前述相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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