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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创伤鉴定出三种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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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0: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53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邻里纠纷大打出手导致产生的一个创伤长度,拿到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伤情鉴定,鉴定出了三个长短不一的长度。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因故意伤害构成他人长度达3.5厘米以上的伤口就构成轻伤害,也就是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这一伤口长度在确定罪与非罪问题上,显得至关重要。  2008年6月,临泉县庙岔镇派出所办理的这起普通案件,因为当事人的一个伤口长度三次鉴定结果迥然不同,而使案件趋于戏剧般变化。
  邻里口角升级引发冲突
  2006年春天的一个上午,家住临泉县庙岔镇潘庄村的高翠兰与邻居郭某媳妇发生口角。
  2008年6月7日午后,高翠兰收拾完家务背着农药桶下田干活途中,与骑摩托车的郭某相遇,为逃避郭某的追赶,高翠兰向正在田里施肥的丈夫潘某求救。郭某从附近田间顺手拿到一把铁叉后,向潘某奔来,潘某就用手里的铁锨去招架郭某迎面劈来的铁叉,不料将郭某的额头上划了一道伤口。就是这条伤痕,在日后的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鉴定中,戏剧般地产生了三个长度不一的结果。
  头上挂了彩的郭某在气愤之余,纠集自家亲戚再次来到事发现场,扭伤了高翠兰的胳膊。6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公(临)鉴(法)字(2008)0910号》鉴定书认定,郭某头额部有一2.9厘米的创口,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而高翠兰手臂被扭骨折,构成了轻伤。临泉县警方据此分别依法对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对郭某给予刑事拘留的处罚决定。
  伤口长度变化致案情复杂
  当事人郭某、潘某均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事情至此本该告一段落。但是,随着郭某提出对自己伤情的重新鉴定后,案情发生了变化。
  2008年8月,郭某向阜阳市公安局申请伤情重新鉴定。8月7日,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出具《(阜)公(法)鉴复字(2008)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称“检查见其左前额斜形创痕4.5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由此,办案机关对潘某决定刑事拘留。潘某被刑拘后,其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郭某的伤口长度再次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2008年11月,办案机关委托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鉴定,11月24日,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公物鉴法字(2008)第0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其伤口长度为3.9厘米,其伤口长度再次被认定超过3.5厘米,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被鉴定人郭某左前额损伤程度属轻伤。
  同一伤口三种长度引质疑
  潘某之子潘前进及其代理律师王云成称,案卷中法医鉴定书中原始照片应该附卷,这是一般常识性问题。但在后两次鉴定中,根本没有附带原始的鉴定照片,并且在案卷里找不到第一次鉴定时的原始照片。潘某的代理律师王云成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一般来说,伤口愈合后长度都会有相应的萎缩,一个伤口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长度令人生疑。
  本案几经周折演变为郭某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受害人;而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后,又再次被刑拘直至批准逮捕。
  据了解,此案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嫌疑人郭某已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嫌疑人潘某被移送到临泉县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聂学剑、武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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