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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新规3月起实施——饭店旅馆不准开进居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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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0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28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居民住宅楼以及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记者昨日从合肥市环保部门获悉,《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针对合肥市内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车辆维修保养清洗、五金修配加工业等。  针对:居民楼、水源保护区
  规定:禁设服务业经营项目
  《办法》规定,居民住宅楼,商住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没有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废气、污水、噪声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经营项目。《办法》还严格规定,控制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
  针对:油烟污染
  规定:最高可罚款1万元
  《办法》明确表示,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维护保养,致使油烟净化装置不能发挥功效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处200~1000元罚款,对企业处1000~5000元罚款。针对:违规租房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也对物业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了规定。若物业所在区域为居民住宅楼、商住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应当知道)租赁人、借用人、承包人将其物业用于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仍然出租、出借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简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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