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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个石碑“诱骗”走8万元 失主状告储蓄所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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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8: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26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马鞍山的李老板是做石材生意的,一天一笔大定单从天而降,“买主”要求他在银行存8万元作为信誉保证金。没想到存入后发现存折被调了包,8万元被人取走。李老板遂将储蓄所告上法庭。日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储蓄所不承担责任,驳回了李老板的诉请。  为“大生意”汇去8万元
  2007年3月10日,李老板的石材店里来了一自称姓夏的男子,声称其表哥余某在市政府工作管理采购事宜,需要做400个石碑。两天后的早上,夏某带李老板与表哥余某见面并达成定做石碑的协议,但余某要求李老板在就近的邮政储蓄所开户,存入合同标的额的30%约8万元的信誉保证金作为资信证明。早上8:22左右,李老板在马鞍山市湖北路邮政储蓄所开立了活期储蓄账户,存进10元。夏某、余某看了存折后,要求他尽快存入8万元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9:16左右,李老板在雨山邮政储蓄所存入6万元。10:24左右,李老板又到湖北路邮政储蓄所存入2万元,两次共8万元均存进刚开户的存折。
  存折被人调包钱被取空
  然而出了储蓄所后,李老板发现先前存进去的6万元分别在9:32和9:47被人在花雨路邮政储蓄所、湖东路邮政储蓄所各取走4.5万元和1.5万元。10:29左右,李老板后存入的2万元再次被他人持卡在花雨路邮政储蓄所柜面取走。李老板赶紧报警。经初步侦查,李老板开设的存折已被他人调包,存进8万元的存折是他人用伪造的同名身份证开立。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状告储蓄所被驳回
  痛失8万元,让李老板心疼,以储蓄所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致其损失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储蓄所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李老板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导致存折被他人调包,存款被他人领取,储蓄所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李老板不服上诉。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李老板与储蓄所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合同标的额为开立账户时存入的10元钱。李老板诉请的8万元损失,是李老板对自己财物保管不善造成的,储蓄所并无过错。在第三人以同名身份证开立账户时,储蓄所无能力也无义务知晓开立账户的用途,在履行相应审查义务后给第三人发放存折和银行卡亦无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庆飞、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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