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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网络刑事案再起波澜 网上诋毁老东家面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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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8: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26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离职后,多次在论坛、QQ群及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攻击老东家的帖子,广东籍男子李某因损害商业信誉罪在合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报2007年曾报道)。一年多后,这起因网上发帖引发的省城网络刑事第一案再起波澜,李某的老东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27万元经济损失。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老东家经济损失27万余元,并在新浪网、合肥房地产交易网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2005年至2006年期间,李某应聘到安徽省一家从事房地产全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的公司工作。2006年7月至8月离职后,李某多次在网上发表文章诋毁老东家。2007年8月,李某因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时,这起省城首例因网上发帖引发的刑事案件引起网民普遍关注。  一年多后,这起案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家地产顾问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向李某索赔经济损失27万余元。
  本案原告称,一家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看到相关文章后将楼盘的代理费由房屋销售基价的2.5%降到1.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这一项目,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7万余元;另一公司看到相关文章后,终止了原告对其开发的江苏省灌云县某商住项目的策划、代理销售权。
  安徽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因此提出民事诉讼,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网上发帖,虚构原告员工大量出走、公司大崩盘、公司行径卑劣等事实,诋毁了原告。期间,文章被大量点击,给原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据此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在合肥房地产交易网、新浪网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其内容及篇幅须经法院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还判决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余元。(张玮、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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