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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合肥市民政局获悉,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司法、卫生及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开展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后遗问题行动正式开始,即日起,有私自收养子女的抚养人可对照自身情况对收养人的落户等相关问题进行解决。 根据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抚养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针对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弃婴和儿童的落户手续办理,将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符合收养条件者
据悉,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如果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填写捡拾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证明,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已有子女的
对于收养人年满3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抚养教育能力,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收养人可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捡拾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报案证明。
弃婴、儿童发现地县(市)民政部门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收养人不满30周岁
如果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抚养人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至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再办理收养登记。
单身男性收养者
对于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由于离异或丧偶,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的女性弃婴或儿童由男方抚养且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抚养事实年满一年的,抚养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及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送养和无力抚养者
对于私自收养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且符合收养条件的,根据规定,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监护人抚养。
收养人如因经济状况、身体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继续抚养以及养父母双亡的,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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