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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利辛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集分公司原经理江某某涉嫌贪污受贿50余万元的案件,近日该案已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1997年3月被利辛县食品公司聘任为江集食品站站长,1998年元月改制后,被任命为利辛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集分公司经理。经查,1998年3月,江集食品分公司与江集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由江集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江某(已死亡)出资开发建设原江集食品站沿街门面楼房。竣工后,按协议约定江集食品分公司得到10间门面楼房(上下各5间)。身为江集分公司经理的江某某又私下收受江某送给其个人的4间门面楼房(上下各2间),当时市场价值8万元。2000年,江某某将收受的楼房办理了个人房产证。
同时查明,1999年4月至2008年10月,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任江集食品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收取屠宰税(费)及其他收入,从中占为己有共计44.5万多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等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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