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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鬼子 于 2009-8-13 10:35 编辑
据8月11日的“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被迫卖淫半月,16岁新乡少女小敏被一名嫖客救了出来。嫖客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受到处罚?类似的事件曾在网上引发争论。昨日,来自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的信息显示,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
不少网友声称要严惩这位嫖客,有甚者更想将张某拉去枪毙,真是一种愚昧无知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恐怕这些人的粗俗行为比那位嫖客还要下流无耻一百倍都不止。这些所谓的“粪青”牌网友,还没把新闻看完,还没把别人的评论看完就在那里吵吵嚷嚷,想必他们都是一帮“无所不惧”的脑残人士吧。当然,嫖客之所以为嫖客,指的就是那些管不住自己下半身的人群。他们抑制不住自己某部分生理机能,所以不得不花钱请小姐来解决这些问题。不过与其要说这位嫖客该死,那么这位做小姐的恐怕也是极为该死的吧。这位嫖客虽有主观意识想要嫖娼,当时此嫖客非但没有进行嫖娼行为,反而是将受害女孩亲自带去公安报案,这绝对是出乎大多数人预料之外的。正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某些网友对于这件事情随意下结论,胡乱说要枪毙别人,真是可笑之极。而在笔者看来,我觉得免除对此张某的处罚是情理之中,至多也就对其进行相对的轻度惩罚即可。
嫖客张某的行为被称之为见义勇为符合事实。有些人大概觉得张某的做法也没什么了不起的,因为我估计在他们眼里,他们非得要把嫖客从头到脚都全权否定才舒服。其实他们自己本身就不是什么神仙完人,怎么还有脸出来去挖苦别人呢,这个世界真是怪了!我们不妨换位思考,要是换做你是张某,你又会怎样做呢?其实从某种程度而言,张某可以说是尽了其应做的权利和义务了。首先,嫖客不嫖娼这已经是相当善良的行为。其次,张某非但放走了女孩还带着她去报案,这意味着什么?其实很多人忽视了这点。因为他不是报了案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了,他不是把女孩交给了警察还获得了一番奖赏,事实却是他报了案还要被警察扣压下来按步询问。一个没有良心,没有同情心,没有爱心的人能够做出这种事吗?当然不能,他们只会匆匆对着那个女孩做完自己想做的事,而后随便给点钱便完事了。
嫖客没嫖不能与嫖客嫖娼相提并论。嫖客嫖娼受处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此嫖客非彼嫖客”也。张某没有嫖娼,却解救了女孩,自觉地报案,举报窝点,这就不能简单地与嫖娼行为瞎归一类了。特别是嫖客这些被人看作是“人渣败类的”污点人群,能够做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实在是让人欣慰,要说是敬佩也不为过。要是有的人还是不能理解,硬说嫖客就低人一等,那么我们退一万步来说吧。要是嫖客如此“见义勇为”却依然与“没有见义勇为”的嫖客同被判以重罚,那么试问今后还会有哪个嫖客会见义勇为?我相信答案必定是否定的。 警察办案要注重社会效益。记得去年高三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笔者有幸与广东部分法官一起吃饭,听到他们谈到如今办案要注重社会效益的问题深受启发。张某能做出此种行为,对自己有利,对卖淫女孩有帮助,给同行的人亦树立了模范榜样。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而言,要是我们不能对这些污点人群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免责,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奖励,我们不鼓励他们反倒却还是这样轻视他们,那么今后或许没有哪个嫖客会见义勇为了。相反的却是,这个社会的嫖客越来越多,窝点越来越多,被害人越来越多,社会秩序越来越乱。
笔者为我们所处在的这个社会存在着一个有良心的嫖客感到欣慰。但是一个良心之人是不该去嫖娼的,所以也希望这位仁兄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另外,笔者还想在此呼吁,对于张某的“特殊”嫖娼行为,警方应当予以法外施恩:处罚可以全免,至多亦是给与批评教育或者是轻度的处罚即可。不然民众压力不减反增,搞不好悲剧亦是常常重演。毕竟我们也知道,有的时候“警察嫖娼”的事情往往都是处罚很轻的嘛,那么为什么正常人嫖娼要这么较真呢?而且还是一个战胜了自我的良心嫖客呢?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我也不希望今后再在报纸上看到什么诸如“张某今天在看守突发心脏病死亡”之类的那些根本就没有人会相信的自娱自乐的荒谬新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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