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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三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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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3: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433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近日,我市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全面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据了解,这在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中属率先之举。

  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在原有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基础上又增加廉政保证金。据介绍,投标保证金是为了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而提交的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中标人依法履行合同而提交的履约担保,而廉政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事先在廉政合同中约定,为保证施工单位不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贿,而由施工企业事先提交的廉政担保,廉政担保采用廉政保证金方式,廉政保证金额度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中标人若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情况,经监督方(市监察局、市招管局)确认后,视情节轻重扣除25%直至全部廉政保证金;没有发生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经招标人同意,监督方核实后,在工程竣工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三金”制度适用于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三金”制度,对于实现工程优质和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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