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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修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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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09: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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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我省正在对《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对涉案财产鉴定作出了新规定,将于近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草案规定,今后价格鉴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活动。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中,价格鉴定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出具虚假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等行为。
  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定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定业务;不得索取、收取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在价格鉴定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定以外的其他活动等。
  此外,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应按政府定价计算。涉案财产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规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参考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涉案财产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当时、当地市场同类财产的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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