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请下列车辆(见附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速到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扣留您车辆的大队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月9日 1.小型客车:皖ELX528,皖EG4789(事故车)。 2.三轮摩托车:皖EG8595。 3.两轮摩托车:皖EG6683,皖E99947,皖EK7319,皖EG4463,皖EG8463,悬挂浙AAH268号牌(套牌),皖EY5408(事故车),悬挂皖EC4640号牌(套牌、事故车)。 4.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豪爵(红色,2023年2月18日秀山大队扣留),本田(灰色,2023年4月13日雨山大队扣留),无牌(白色,车架号:202038*),无牌(黑色,车架号:210191*)。 5.两轮电动车:皖ED8353(事故车),皖EK638T(事故车),皖EC3522(事故车),皖ED1909(事故车),皖E67463(事故车),皖E96238(事故车),皖EM0579(事故车),武进0563671(事故车)。 6.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优达(2021年5月1日事故大队扣留,事故车)。 7.自行车:两辆(事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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