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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公布五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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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09: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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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安徽省国税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安徽省国税局公布了国税系统近期查处的5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合肥比堤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广东省普宁、潮阳地区几个人在合肥市注册了几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为合肥比堤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假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肥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合肥比堤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份,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假名“陈辉龙”(真名为陈钦如),总经理姓名为假名“陈镇光”(真名为倪武城),李继东为该公司代账会计。倪武城等3名嫌疑人用假身份证、假照片通过中介代办机构在安徽省合肥市虚假注册了包括合肥比堤商贸有限公司在内等3家空壳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没有一分钱真实货物往来,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0份,虚开税款491.76万元,给国家造成452.11万元的税款损失;另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真相,倪武城还接受伪造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3份,抵扣税款640.54万元。

  合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对虚开的发票全部向受票地税务机关发函,要求对方不予抵扣;认定应补增值税755.65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755.65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巢湖市“11•1”虚开发票案
  2005年9月巢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巢湖市兴达铜业有限公司和巢湖市银巢废铜回收有限公司有关纳税情况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专案检查,并于2005年10月14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理此案。公安机关经初查后于11月1日正式立案侦查(故又称“11.1”案件)。随后,又对相关联的和县顺通铜业有限公司、和县通达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两企业进行并案检查。

  调查发现,2002年以来,巢湖市兴达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天保在无任何经营活动和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利润分成名义按开票金额(含税)4.5%-5.5%收取开票手续费,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33份,价税合计19274.68万元,导致受票方申报抵扣税款2800.59万元;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2001年9月至2005年10月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2份,税额3202.41万元,同时,郑天保还采取按票面金额1%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有关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16余份。

  巢湖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对巢湖市兴达铜业有限公司予以补征增值税1169.58万元,扣除已缴税款238.52万元,实际应补缴增值税931.06万元;对和县顺通铜业有限公司予以补征增值税1631.77万元,扣除已缴税款369.22万元,实际应补缴增值税1262.54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庆市“4•18”虚开发票案
  2006年4月,安庆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侦办安庆市明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案(又称:“4.18”案件)。

  调查发现,安庆市明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17份,价税合计72790.89万元,税款7279.09万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利用虚开的可抵扣税款发票实际抵扣税款7234.75万元,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钱保明系安庆明港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冰生系该公司虚开发票的直接行为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涉案人员钱建荣、卓晓春等人或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或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而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其中,钱建荣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454份,虚开税款4205.25万元,均已抵扣,尚有2137.85万元未追回;卓晓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240份,虚开税款2042.38万元,已抵扣税款1198.04万元,尚有778.92万元未追回。

  安庆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对虚开的发票向受票地税务机关发函,通知对方不予抵扣税款;追缴已抵扣税款、罚款等合计6445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黄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6年3月,黄山市歙县国税局稽查局对黄山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歙县分公司2003年—2005年度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中港合资企业,成立于1995年12月,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245.68万美元。该公司在歙县、屯溪、祁门、太平设立4个分公司,日常的财务核算分为歙县、屯溪、祁门、太平四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其所得税的核算由黄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总合并后按季(年)度在歙县国家税务局申报。

  调查发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采取虚列工程成本和土地拆迁补偿费、将代缴税金及代收的水电立户费计入开发成本、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违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手段,导致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34.22万元。黄山市歙县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对该公司2003年取得的城市维护费213.65万元按30%的税率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64.1万元;追缴2003—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款334.22万元及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334.22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7.11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安徽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2006年度有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至2005年,采取虚拟购房合同等手段隐瞒销售收入144.53万元,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3.36万元; 2004年至2005年采取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应纳税所得额459.89万元,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37.97万元;2003年至2005年,采取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发票和制作虚假费用支出单证的方式,虚列费用支出、费用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18.78万元,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65.63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合计偷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46.96万元。

  池州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追缴该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计529.99万元,决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公司偷税246.96万元,处以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3.48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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