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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情况下有效:人社部门给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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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4 1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是法律允许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一种安排。
围绕这一条款,一个常见的疑问是: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是否就无效了。马鞍山市人社局在2026年7月24日的解读中明确,用人单位是否通知启用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法定前提条件。
对劳动者的意义
这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仅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认定协议无效,判断效力仍需回到协议本身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对马鞍山的劳动者来说,签署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时应关注其中是否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以及是否约定了离职后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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