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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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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概念或背景: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法律凭证。当登记机构无法收回原证书时,根据相关法规需要进行公告作废,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

关键脉络:


  •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作废。

  • 公告目的:防止原证书被他人冒用或伪造,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权利人利益。

  • 程序要求: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官方渠道发布,包含完整的证书信息、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等关键内容。



与马鞍山居民的关系:

马鞍山居民在办理不动产交易、抵押、继承等业务时,应主动核查不动产状态,确认所涉产权证书是否有效。若发现已公告作废的证书,应及时向登记机构报告,避免权益受损。同时,居民也可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查询最新公示信息。

可核对结论:

本次公告的两份证书(马房字第2004014576号和马国用(2004)第76592号)权利人为同一人(邰立兰),对应同一不动产单元(340504004001GB00611F00080013),坐落位置为雨山区太平街60号1-西9。居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注意该不动产权利状态已发生变化,应以最新登记信息为准。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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