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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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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二、责任追究原则
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三原则: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三、责任追究情形
本办法详细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九种情形,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等。
四、责任追究方式
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与马鞍山居民的关系
虽然这是全国性政策,但作为马鞍山居民,了解这一办法有助于监督本地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美丽马鞍山建设。马鞍山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均应严格遵守此规定,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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