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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是什么,马鞍山市民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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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8 15: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告作废的法律背景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时,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将证书作废。这是登记机构的法定公示程序,目的在于向社会告知原证书不再具备效力,公告本身不代表权属争议的裁定。
本次公告的具体情况
本次公告由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6年8月28日发布,涉及花山区王家山4-18一处不动产的两本证书:一本是马房字第2003009667号房地产权证,对应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另一本是马国用(1996)第32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本证书指向同一不动产单元。
对市民意味着什么
对普通市民而言,遇到此类公告主要影响不动产信息核对。如果涉及同一处房产的买卖、抵押或继承等事项,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前登记信息为准,原证书不再作为凭证。市民可持相关身份和权属材料向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该不动产的登记现状,确认公告后的权利记载情况。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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