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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住院费用社保支付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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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5 08: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158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本报讯(记者 吴天祥 通讯员 杜绍林)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日对2008年度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标准进行了调整,人均次住院费用结算标准分别为1750元和3240元。
      调整后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均次费用的具体标准为:三级综合医院1920元、二级综合医院1750元、二级专科医院158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220元。与上年相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均次费用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二级及以上医院上调幅度达到13%,一级及以下医院上调幅度达到了2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具体标准为:三级综合医院3890元、二级综合医院3240元、二级专科医院292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950元,部分一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标准收费的为2270元。与上年相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均次费用受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增加的因素影响而提高了5%。
      我市大幅提高结算标准,主要得益于国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作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我市得到了国家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基金总量进一步增加,提高了基金抗风险能力。为了从政策上吸引和鼓励居民积极参保,让老百姓能真正得到实惠,我市着力于大幅提高参保居民医保待遇,提高医院结算标准的政策随之出台。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大幅提高一级及以下医院结算标准,不仅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也降低参保人员负担,有利于“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使医保基金使用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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