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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社区矫正新规 明确政法部门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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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 09:08: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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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将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通知相关社区矫正组织旁听庭审,事先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摸清社区民意。近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四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各自职责和任务。

  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之一,自2006年3月起在24个县(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7年8月,在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为四部门共同职责所在。

  新规定对于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开展审前调查,通知相关社区矫正组织旁听庭审,事先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摸清社区民意。并规定,法院对宣判非监禁刑罚的罪犯,尽可能将其直接移交有关社区矫正机构,防止漏送、错送、漏管、脱管。对表现突出或较差的及时采取减刑、收监等奖惩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交付环节、监管措施、终止执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等方面,加强法律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预防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案件中,公安机关也将承担起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任务,并确定专门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评议和考核。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正确行使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 (苏先峰、索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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