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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也要靠公证? 特殊公证内容遭公证员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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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09:23: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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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青年男女为了婚姻的忠诚度,来到公证处要求在婚前对双方婚后的生活细节进行相关约定,并对此协议进行公证。但是由于协议违反相关规定,公证员拒绝了这项公证。

  日前,一对青年男女来到合肥市衡正公证处称:由于双方对“婚外情”非常忌惮,要求在婚前对双方婚后的生活细节进行相关约定。这份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要相互忠诚,不得与第三方发生婚外情,包括与异性拥抱等行为。如果违反上述约定,则违反方的一切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两人还约定,如果一方不忠,则另一方有权“以牙还牙”(也发生婚外情),且过错方不得干涉,不得提出离婚。

  在接到两个人的申请后,公证员对这个“意外”的公证进行了仔细研究。根据《公证法》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合我国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德的,将不予办理公证。公证员认为,一方有婚外情另一方就可以同样效仿的行为,与我国一夫一妻的原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相违背,也不符合社会公德,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公证处对这项公证不予办理。另外,协议中界定的婚外情范围太广,如晚上十点后夜不归宿等不符合常理,也很难在实践中实施。(杜红梅、马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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