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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了1个小时的细微差别,使得孙玉龙被依法认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今年4月22日,萧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割通信电缆案件。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孙玉龙的出生日期是1989年8月29日。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孙玉龙及其同伙均供述实施盗窃犯罪的时间,是2007年8月30日凌晨。这就意味着,实施犯罪行为时,孙玉龙刚刚年满18周岁。
但承办本案的主诉检察官田明星通过审查卷宗,却发现萧县电信局的自动报警器上显示的作案时间是2007年8月29日23时。经过比对该报警装置时间显示的正确性,田明星认为电信局自动报警器上显示的时间,要比孙玉龙等人供述的时间更为准确、更为可信。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一个人犯罪时的年龄,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零时起,为已满周岁。
因此,萧县检察院认为孙玉龙作案时,离年满18周岁还差1小时,仍应被认定为未成年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王红旗、杨浩、武长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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