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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解答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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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6 08: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117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某县某地集体林地人多山少,不利于实行均山到户,是否可按“分股不分山”或“分利不分林”形式交由承包者统一经营?
      答: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原则上在林改未确权到户前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流转的须经村民会议决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是这次林改的一种选择,前提是必须把群众利益主体落实到位。
      原来私下流转,已经签订转让合同,但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而经营已经既成事实,且买卖双方无任何争议的,本次林改是否认可?
      答:林改前已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违背林区所有者的意愿,合同合法有效且买卖双方无任何争议,群众也基本认可,本次林改应完善有关手续。
      一块山场流转多次,如何登记发证?
      答:先完善第一次承包经营户与土地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然后进行初始登记发证,再直接变更登记发证给最后的承包经营户。应将多次流转的合同依序收集、归档作为确权的附件和依据。
      有些行政村部分山场转移到林业承包大户,现林农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山场,怎么办?
      答:要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如依法签订的,按合法有效的协议办理;协议不完善的,应进一步协商完善协议;通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造成大面积农民失地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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