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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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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0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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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下,很多人把自己的购房愿望寄托在经济适用住房上。日前,我市发布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于今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12月份出台的《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定相比,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开发建设、销售对象、产权办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更加具体明确,它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加规范,保障性更加突出。

  申购门槛抬高审核更加严格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面积60%的家庭。”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明确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此外,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而原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中对于收入和住房面职的要求则是:无住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与原先相比,今后经济适用住房不仅申购门槛高了,而且申购时审核也更加严格了。新规定明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经审公示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报区级政府,各区政府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新规定特别指出,负责经济适用房申购审核的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新开发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房

  在原先,经济适用住房基本都是成片开发建设的,这一状况在今后将得到改变。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出此考虑,办法明确提出了采取在新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地块中按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据悉,今年来我市已在供应的4块商品住房开发地块中配建了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各商品房开发地块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比例,并在该地块拍卖公告中一并公布。

  同时新办法中还指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明确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具体位置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小户型为主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并根据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套型比例。”这标志着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将告别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的户型,转为以小户型为主。

  “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并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并承担保修责任。

  购房人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表现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20%(含土地收益)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同时,购买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新规定同时明确,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此外,低收入家庭购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也不得用于出租等。 (黄伟 盛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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