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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重点防洪河道清障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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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8: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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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重点防洪河道范围内的障碍物进行清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格禁止在长江马鞍山段江堤外滩(含采石外滩)及内侧30米范围内、采石河、慈湖河、姑溪河外滩及内侧20米范围内乱采乱建、乱堆乱放、乱倒矿渣垃圾,修筑围堤、建筑物等一切有碍于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二、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非法设立的砂场码头、选矿厂和其他企业,堆放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倾倒的垃圾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强制清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包括: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的建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3.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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