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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杨正文 通讯员 孙家金) 为助推全民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工商局在已制定实施的《2008年马鞍山市工商局服务全民创业工作方案》基础上,于近日又推出新政,再次降低创办公司“门槛”。
企业名称核准标准放宽。企业为突出经营特点和对外交往的需要,要求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国际”、“贸易”、“工贸”字样的问题比较突出,以往对此都有一些限定性的要求,如名称中使用“实业”,要求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对此,市工商局出台新政策:凡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用语表述所从事的行业,而冠“实业”;企业名称中冠有“马鞍山”(行政区划)的,申请“国际”字样作为字号的,只要同行业不重复的允许使用;对拟从事销售活动的,允许使用“贸易”作为行业用语,对拟从事加工、制造和销售活动的,允许使用“工贸”作为行业用语。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准入的基本条件。现实中,要求将居民住房用于营业场所的越来越多。对此,市工商局出台了新政策:允许租用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不再要求当地土地管理所盖章确认;允许住宅改为经营用。
不再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一些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企业常常面临这样的矛盾:企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而有些前置审批项目,要经过前期投产、建设、验收后才能取得审批,没有取得主体资格又无法进行项目投产、筹建。对此,市工商局新政规定:在居民区内或居民区附近,拟从事的经营活动可能产生废水、粉尘、恶臭、噪声、油烟、震动等涉及人体健康情形的,应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除此之外,不再把环保审批作为发照的前置条件。
此外,市工商局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简化了股权转让登记程序,对于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不再要求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到场进行核实;为方便企业、个体户,减少因许可时间的有限而频繁换照,对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期限不再做具体限定,只注明“在许可的期限内经营”字样。市工商局新政还特别规定:不需前置审批的做到当场发照,前置审批手续齐全的及时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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