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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4.4万元 凤阳原“土地爷”领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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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9 08: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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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凤阳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可扬有期徒刑13年。

  1997年11月至2002年8月,张可扬任凤阳县地质矿产局局长,2002年8月至2007年11月,其任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据法院调查,其任职期间,作为掌管当地矿山开采证件审批、延续大权的“土地爷”,张可扬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仅在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间,凤阳县某矿山企业为办理矿山开采证及证件延续,就分三次分别送给张可扬人民币8万元、5万元、5万元。法庭查明并认定,自1998年底至2007年2月,张可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通过办理矿山开采证及为他人办理矿山开采有关事宜时提供便利,分别在办公室和家中,共40余次收受当地20多家矿山企业及个人1000元至8万元不等的贿赂,累计人民币54.4万元。

  法院认为,张可扬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4.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可扬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法言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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