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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就保险和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等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昨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按规定拒绝或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劳动部门将给予重罚。
适用范围: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昨天提交审议的该草案在我省首次明确,集体合同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该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保险和福利等签订集体合同。
约定内容:不触犯当地“最低标准”
按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在县以下区域内,涉及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及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平等协商的事项,职工可以通过区域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协商时限:20日内书面答复提出一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要求,一方提出要求后,另一方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及时研究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监督措施:用人单位搞小动作将重罚
拒绝或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拒绝提供或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一方要求签订合同,另一方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上述行为且逾期不改,劳动部门可对其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可责令其按协商代表应得工资、福利综合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职、降职、遭报复的,劳动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实习生赵丹 记者陈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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