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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恋“夭折”上公堂“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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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9 08: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009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合肥女孩张琳与加拿大籍男子刘易斯·金谈恋爱,双方未登记结婚,恋爱关系终止后,男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彩礼,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其中的大额给付款项7500加元(折合人民币46938元)由女方予以返还。

  早在2002年4月,加拿大籍华人刘易斯·金在往来合肥期间与张琳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自2002年7月起,刘易斯·金不定期向张琳汇钱。2003年11月,张琳通过中介在合肥买了一套住房。在付款前两日,刘易斯·金一次性汇款5000加元至张琳账户,并通过西联汇款2500加元给张琳(折合人民币15646元)。张琳两日后支付购房款156500元,并将房产证办在其父亲名下。2004年9月,刘易斯·金与张琳在合肥举行婚礼,后两人至加拿大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个月后,张琳回国。2005年10月,张琳签署声明,取消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双方关系也因此终止。刘易斯·金见双方结婚希望渺茫,遂诉至法院。

  刘易斯·金认为,自己支付张琳巨额资金,张琳却与自己断交,不告而别,她应全额返还这些款项。张琳则认为,刘易斯·金支付的款项为自愿赠与,且为恋爱期间二人的共同花销。

  庐阳区法院认为,从常理分析,恋人之间小额的赠与符合常情。刘易斯·金在与张琳恋爱期间不定期的小额汇款,应视为恋人之间的正常馈赠,无需返还。对张琳父母买房期间的汇款7500加元,刘易斯·金应基于与张琳结婚的目的给付,故不应简单认定为无偿赠与,应视为彩礼处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琳对原告支付的大额彩礼应予返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汪蓉 阮兵 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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