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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王某买房后私自开一道后门,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劝阻无果,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建筑原状。
该市裕安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5日,被告王某购买了该市豪门花园3号楼1-1室商铺,同年10月6日,被告在该商铺内南墙私自开建一道后门,通向豪门花园住宅生活区内。豪门花园业主委员会和六安市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开建后门后派人制止未果,又于当月8日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停工并恢复墙体原状,被告未予执行。2007年10月12日,六安市建设委员会向王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其于2007年10月13日前改正,但被告至今仍未封闭后门。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购房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封闭的南墙上开建后门,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判决被告王某将开建在豪门花园3号楼1-1室商铺内南墙的后门封闭,墙壁恢复原状。 (桂郁 方荣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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