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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上黄山学院校园门前的喷泉台阶致死,死者家属将黄山学院连同喷泉设计单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据悉,2004年,受害人小兵(化名)入住黄山学院南校区与父母同住。2007年11月15日22时25分,小兵酒后驾驶燃油助力车由黄山学院南区校外往校内方向行驶,驶至黄山学院门口,撞上喷泉台阶,小兵随即坠入喷泉池,造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兵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原告诉称,受害人小兵出事地点即黄山学院喷泉道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台阶只有25公分高且无防护栏、喷泉处夜间无反光装置,也未在喷泉处设置警示标志。小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与黄山学院对喷泉未尽到管理责任及同济设计学院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有关,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小兵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学院没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同济学院的设计存在瑕疵和缺陷,故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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