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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医保降低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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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9:45:5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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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2008年度宁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全面展开,该市对原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中的缴费标准、待遇支付等7个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更加惠民。

  降低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由原来每人每年缴费30元调整为2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由原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调整为9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城镇居民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按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55%、60%提高为55%、60%、65%。另外,居民连续参保第二年住院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5%。

  在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同时,宁国市还建立大病保险,提高报销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核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通讯员方建国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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